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對《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非居民單位廚余垃圾運輸服務合同》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此次示范文本修訂,擴大了合同的適用范圍,并要求收集容器上安裝身份識別標簽,對身份識別不明、垃圾分類不合格的,運輸單位可以拒收。
注意到,此次運輸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修訂,適用范圍從原有的餐飲服務單位擴大至所有產生廚余垃圾的非居民單位。
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中提出,除居民家庭以外的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即非居民廚余垃圾產生單位(簡稱非居民單位),分為經營性非居民單位和非經營性非居民單位。
對費用計算和繳費方式,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中提出,費用計算以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的稱重記錄為準,也可按標準收集容器的容積折算重量(120升標準收集容器折算重量110公斤),收集不滿半個標準容器的,按半個標準容器記錄;收集超過半個標準容器、不滿一個標準容器的,按一個標準容器記錄。計費周期可選擇月、季、半年、年。
此次征求意見的示范文本還對非居民單位和運輸單位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例如,對非居民單位,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提出,非居民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與運輸單位對接廚余垃圾運輸工作,并將廚余垃圾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送至交接地點,每次運輸完畢后將收集容器歸位至專門存放地點。非居民單位的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在交接過程中出現無法識別身份的,應當停止使用。
對運輸(shu)單(dan)位(wei),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提出(chu),運輸(shu)單(dan)位(wei)負責在非(fei)居民(min)單(dan)位(wei)的收集(ji)容(rong)器(qi)上(shang)安裝身份識別(bie)標簽,噴涂身份識別(bie)碼。運輸(shu)單(dan)位(wei)發現非(fei)居民(min)單(dan)位(wei)的廚余垃(la)(la)圾收集(ji)容(rong)器(qi)中有無身份的收集(ji)容(rong)器(qi)時,應當(dang)及時提醒,并(bing)停止運輸(shu)無身份收集(ji)容(rong)器(qi)內的廚余垃(la)(la)圾。運輸(shu)單(dan)位(wei)發現非(fei)居民(min)單(dan)位(wei)廚余垃(la)(la)圾分類不合(he)格時,應當(dang)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非(fei)居民(min)單(dan)位(wei)整改,未(wei)完成整改時運輸(shu)單(dan)位(wei)有權停止運輸(shu),整改完成后(hou)應當(dang)及時恢(hui)復運輸(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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