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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文章出處 : 韓博環境科技 文章編輯 : 韓博環境科技 閱讀量 : 1998 發表時間 : 2017-09-03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連云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8月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0月4日起施行。

  市長項雪龍

  2017年9月3日

  連云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溝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本市餐廚廢棄物治理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推行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模式。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參與制定有關標準,將餐廚廢棄物的規范化、標準化分類貯存和處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置工作。

  第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各自承擔范圍予以適當補貼,并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九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餐廚廢棄物治理規劃,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十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餐廚廢棄物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餐廚廢棄物的申報、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二條本市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特許經營。

  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頒發服務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三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協議,并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向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行政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十五條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二)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三)不得在餐廚廢棄物中摻入其他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摻入其他廢棄物體中;

  (四)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指定擺放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

  (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七)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溝渠和公共廁所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每天不得少于一次,也可以根據產生單位要求增加收集、運輸頻次;

  (三)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牌證齊全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加裝衛星定位裝置和計量裝置;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收集、運輸臺賬應當每月報送當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不得任意傾倒、拋撒、丟棄、排放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

  (七)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廢棄物進行收集、運輸或者將其他廢棄物混入餐廚廢棄物進行收集、運輸;

  (八)不得擅自收集、運輸其服務區域以外的餐廚廢棄物;

  (九)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確保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并符合環保標準;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九)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十一)不得接收、處置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歇業、停業。確需歇業、停業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預案,并分別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有關問題。

  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績效考核、單位評比的內容,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置項目立項服務,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的發展。

  公安機關負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沒有獲準許可從事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違法行為。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產品和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畜禽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餐飲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

  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加強對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固定場所銷售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材料進行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其相關的排污費收費政策,并做好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處置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復制餐廚廢棄物臺賬及相關資料;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核實有關情況;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監測及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不得關閉或者停用監測設施。

  第二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信息監管平臺,開展在線監測和電子數據信息報送,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督。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市民擔任市容環境衛生監督員,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和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各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將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負責查處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二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本系統誠信體系建設,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處罰權,按照國家有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和綜合執法的規定執行。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由其他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外,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理或者恢復原狀,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復原狀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指定作業單位代為清理或者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備案;逾期拒不備案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遵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未遵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單位未遵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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