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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
文(wen)章出(chu)處 : 生活垃圾分類 文章編(bian)輯 : 生活垃圾分類 閱讀量 : 252 發表(biao)時間 : 2024-01-15

  金昌市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現征求意見。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現就《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2月26日前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金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金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編:737100,聯系電話(傳真):0935-8212413,電子郵箱:jcrdfgw 163.com。
  附件:
  1.關于《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2.《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金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1月15日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措施,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的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考核和監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生活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要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商務等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信息管理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范配套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進行核準,按照先建設后拆除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四條機關、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推行無紙化綠色辦公,優先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實行綠色辦公,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相關標準,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者應當減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
  住宿、餐飲、娛樂、洗浴、洗車等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者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藥店、書店等場所應當推行使用菜籃子、環保布袋、紙袋等環保產品,不得提供超薄或者不可降解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第十八條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舊紡織物、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熒光燈管、廢藥品、廢棄化妝品、廢油漆及其容器、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包裝袋、飲料瓶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餐飲垃圾應當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收集點,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老舊小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娛樂、商場、商鋪、餐飲、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車站、機場、圖書館、展覽館、公園廣場、旅游景區、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實行城鎮化管理的鄉(鎮)參照本條例標準執行。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類標準、投放指南、投放地點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分類投放指導、監督。
  (三)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日常維護工作,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及翻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等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含裝修垃圾)、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動物尸體以及園林廢棄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轄區內的居民委員會在居住區內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居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第二十七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并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中轉、處置場所,做到日產日清;
  (四)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當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廚余垃圾應當采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其中經過分類的危險廢物,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接收和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理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按照規定處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殘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帳,真實、完整記錄所處理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及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交付單位改正,同時向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促進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三十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組織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設立公眾開放日,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三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七條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保護、住宿、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三十八條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旅游者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指導旅游者在本市旅游期間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家政培訓機構、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納入家政員技能培訓的內容。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組織者應當加強對活動參與者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指導、督促活動參與者在活動結束時將生活垃圾帶走或者分類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第三十九條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監督、引導、示范等,參與收集、運輸、處理環節的監督。
  第四十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鼓勵推進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發展,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各部門在開展評先選優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評選標準。
  各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的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標準。
  第四十二條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市、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措施,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措施。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
  (三)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健康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活動。
  (四)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再生資源個體回收站點的監管,商品零售、電子商務、餐飲、住宿、展覽等領域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監督檢查。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塑料購物袋的監督檢查。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有害垃圾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環境監管。
  (七)農業農村部門協助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八)財政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經費保障。
  (九)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工信、民政、交通運輸、文化旅游、衛生健康、體育、機關事務管理以及供銷、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向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和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鄉鎮(街道)行使。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動物尸體及園林廢棄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鄉鎮(街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鄉鎮(街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di)五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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